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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十五届人大四次会议“关于整治市内机动三轮车问题的建议”的答复(摘要)
市十五届人大四次会议“关于整治市内机动三轮车问题的建议”的答复(摘要)
生成时间:2016.8.18 本页访问量:

一、关于沈阳市历年来机动三轮车整治工作情况

2004年,为解决长期困扰我市交通运营和秩序管理的难题,市委、市政府成立了沈阳市机动三轮摩托车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开展了针对我市机动三轮车大规模综合整治行动,取得了明显整治成效,社会反响良好。

2005年,我市对营运机动三轮车车主进行了摸底调查,并根据有下肢残疾人实际出行及生活需求,给2088台营运机动三轮车发放了临时性营运标识。

2006年,为加强机动三轮车的长效管理,市整治办出台了《沈阳市取缔残疾人机动三轮摩托车营运工作实施方案》,同时,市委、市政府考虑到这一弱势群体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在坚持取缔目标不变的同时,采取逐步推进、分类实施的办法,实行属地管理,区域管辖,分阶段、分步骤地取缔营运机动三轮车。

200911月,市公安局组建市局层面的三轮车整治办公室,每年都在开展整治工作,下发机动三轮车违法行为整治行动实施方案,调动全局力量,持续不断开展整治工作。

二、关于全部取缔驾驶“三证”(残疾证、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沈肢运营标识、运营资格证)不全或“三证”不对应的三轮车非法营运行为的问题

为改善城市整体形象,进一步规范道路交通秩序及营运市场秩序,优化城市通行车种结构,目前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本着“依法处理、教育主导、人性管理、化解矛盾”的精神,按照“全员参战、部门联动、重点突破、迅速解决”的工作原则,将“黑三轮”整治工作已经纳入依法规范道路交通秩序管理的重点内容。同时,开展了大纵深、高强度、全方位的专项整治行动,特别是201510月、11月份,沈阳市公安局相续开展了“交警支队集中整治 “黑三轮”专项行动”、“集中整治机动三轮车违法行为推进依法取缔有标识营运车辆专项行动”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三、关于对驾驶“三证”齐全的三轮车限制行车区域并进行规范严格管理的问题

目前,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依据《沈阳市城市道路车辆管理办法》、《沈阳市关于对机动三轮摩托车限时、限路、限区域行驶(运营)的通告》(以下简称“三限”通告),对 “三证”齐全的三轮车驾驶人进行管理。“三限”通告明确了三轮车的禁行时间、禁行街道、禁行区域。此项工作已经纳入交警支队日常工作管理范畴,对违法禁行时间;进入55条禁行街道;进入8处禁行区域的依法进行上限处罚。同时对三轮车驾驶人“闯红灯”、违法停车、违法掉头、逆向行驶等各类交通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四、关于因取缔机动三轮车,失去主要经济收入来源的沈阳市户籍人员和家庭,根据不同情况分类进行安置救助的问题

20075月公安部、民政部、建设部、交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残联等七部委联合下发《关于规范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运营问题维护社会稳定的意见》(公通字〔200728号),核心精神是:鉴于我国残疾人就业困难和社会保障制度尚不健全的实际,对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运营不搞一刀切,各地应本着“从实际出发,区别对待,规范管理,逐步淘汰”的原则,核定进入运营市场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运营数量,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办法,严厉打击非残疾人利用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从事运营活动,妥善解决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运营问题。

目前,我市民政部门根据不同情况分类对残疾人车主进行安置救助,主要采取托底安置、困难救助、鼓励创业等措施,政府给予一些政策支持和补救,以保障社会稳定。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和省市社会救助相关文件,确保对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困难群众“应保尽保”, 通过不断完善以基本生活救助为基础、专项救助为配套、特殊困难群体救助为拓展、临时应急救助为补充、政府主导与社会力量参与相结合的社会救助体系,对这部分生活困难群体实现“保基本、托底线、救急难”的救助;按照已出台《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沈政办〔20141号)规定,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积极推介、鼓励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就业(含自谋职业)或自主创业,对具有部分劳动能力人员要为其推介适合其自身条件的职业。对就业(含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以申领工商营业执照为准)获得稳定收入且不再符合低保户和低保边缘户条件的低保对象和低保边缘对象,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低保标准和低保边缘标准1.5倍以下的,继续保留原待遇12个月不变;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低保标准和低保边缘标准1.5倍以上的,继续保留原待遇6个月不变。从实际效果看,残疾人车主对现有的帮扶托底政策并没有积极响应。

20161月,沈阳市公安局遵循“逐步推进、属地管辖、依法整治、友情操作”的工作思路,开展了“依法取缔营运机动三轮车专项行动”,提出了利用三年时间逐步取缔运营的机动三轮车的工作目标。沈阳市公安局全警参与,各公安分局、交警大队负责协调区委、政府,联合相关部门,从解决营运三轮车车主实际困难,改善生活条件出发,积极为营运三轮车车主提供帮扶措施,落实原有的置换车辆、回收车辆、办理退休、贷款扶持、低保补助、子女就业、减免学费、安排上岗等配套优抚政策,鼓励和促进残疾人三轮车车主自觉主动淘汰车辆,退出营运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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