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5betnet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夹  
组织机构
政策法规
放管服改革
规划计划
统计数据
财务信息
应急管理
工作总结
政府会议
人事任免
建议提案
信息公开指南
信息公开制度
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办事指南
流动落户人口服务
依申请公开
机构及联系方式
按照索引号、标题、内容、发文号进行搜索:

您现在的位置: 365betnet >> 政策法规 >> 时政解读 >> 正文
沈阳市公安局贯彻落实《居住证暂行条例》
沈阳市公安局贯彻落实《居住证暂行条例》
生成时间:2016.9.22 本页访问量:

2016年1月1日,国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按照公安部、省公安厅总体工作部署,我局出台了《沈阳市公安局关于贯彻落实〈居住证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沈公传发2016〕1862号)明确从2016年9月12日起,我市贯彻落实《条例》的居住证制度进入全面实施阶段。

《条例》规定,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申领居住证。

我市非沈阳市户籍的流动人口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居住证填写《居住证申领表》,交验申领人居民身份证、申领人一寸免冠照片2张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符合申领条件且证明材料齐全的,公安派出所当场受理,出具《居住证领取凭证》,半年后领取居住证。居住证签注是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年限的证明。居住证有效期为一年,居住证到期前1个月内,居住证持有人应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签注手续

居住证持有人凭居住证、居民身份证及相关证明材料,可在居住地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因私出入境证件,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办证权利。申请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的,可持居住证和户口簿到居住地派出所办理。申请办理机动车登记、驾驶证申领业务的,可持居住证、居民身份证及其他材料到居住地车辆管理所办理。

可以说,条例全面实施,实际上是给流动人口一个合法身份,和沈城市民取得了平等的权利政府各部门也借助这个载体,为广大流动人口提供市民式的管理和服务。令外地来沈人员真正融入到沈阳这座城市中来,为沈城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贡献力量。


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您是第: 位来访者 今日访问量:
主办单位:沈阳市公安局  维护运营:沈阳市公安局指挥中心
建议使用1024×768分辨率 IE6.0以上版本浏览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