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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
生成时间:2016.1.21 本页访问量: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研究论证,市政府决定,取消调整行政职权事项169项。其中:取消92项,下放21项,调整管理方式56项(改为后置审批36项、保留工商登记前置审批8项、调整为内部审批7项、转移至社会组织4项、合并1项)。同时,承接省政府下放事项45项。各地区、各部门要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7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辽政发〔2015〕21号)和《中共沈阳市委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人民政府转变职能简政放权实施意见〉的通知》(沈委发〔2014〕1号)要求,加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力度,认真做好取消调整事项的衔接落实工作,切实加强后续监管和规范管理。各区县(市)政府要加快配套改革和相关制度建设,确保权力放得下、接得住、落得实,为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附件:1.市政府取消下放的行政职权事项目录

     2.市政府调整管理方式的行政职权事项目录

     3.市政府承接省政府下放的行政职权事项目录

  沈阳市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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