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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明确“低慢小”飞行器禁飞区域
辽宁明确“低慢小”飞行器禁飞区域
生成时间:2017.9.30 本页访问量:

9月28日,辽宁省公安厅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全省公安机关“低慢小”飞行器专项整治行动成果。


辽宁省公安厅治安总队副总队长王云龙介绍,辽宁省公安厅部署属地公安机关建立了日常基础排查工作机制,采集录入辖区内涉及“低慢小”飞行器中小型航空器的人、地、物、组织等信息。全省公安机关对摸排出的“低慢小”飞行器严格落实属地派出所、分局治安大队、市局治安支队三级管理,逐级明确责任民警和责任领导。各地公安机关按照属地管辖范围,以全省民用机场净空区域为重点实行不间断的日常巡逻防控,及时发现、制止“低慢小”飞行器以及“空飘物”升空。

 

辽宁省公安厅起草了《关于加强无人驾驶航空器管理维护公共安全的通告》,并征求了有关部门意见,9月13日以省政府名义下发全省实行。

 

该《通告》进一步明确了我省的禁飞区域。除特别批准外,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禁止在以下保护区域内升放无人机。

 

包括全省各地公布的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全省各军用机场的净空保护区;政府机关、军事机关、军事设施、外国使领馆、水电油气设施、危化品单位等重要部位;机场车站、港口码头、景点商圈等人员稠密区域;大型活动、重要赛事现场,以及政府临时公告的禁止飞行区域。

 

《通告》明确了无人机生产、销售厂商、使用单位和相关协会组织等,从事培训、试飞、作业的可依据《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向相关职能部门申请划设可飞空域、申报飞行计划,经批准后可以实施。

 

《通告》中还指出,根据社会需求和安全条件,我省的空管部门将划设一定范围的可飞空域,及时对外发布、简化报备手续,供航空爱好者升放无人机。


对于违反规定、擅自升放无人机等低慢小飞行器的,相关职能部门将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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