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5betnet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夹  
组织机构
政策法规
放管服改革
规划计划
统计数据
财务信息
应急管理
工作总结
政府会议
人事任免
建议提案
信息公开指南
信息公开制度
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办事指南
流动落户人口服务
依申请公开
机构及联系方式
按照索引号、标题、内容、发文号进行搜索:

您现在的位置: 365betnet >> 政策法规 >> 省政策法规 >> 正文
新修订《辽宁省公共消防设施管理办法》颁布实施新闻发布会发言稿
新修订《辽宁省公共消防设施管理办法》颁布实施新闻发布会发言稿
生成时间:2016.8.2 本页访问量:

新修订《辽宁省公共消防设施管理办法》颁布实施新闻发布会发言稿

 

辽宁省公安消防总队副总队长 袁国斌

(2016年8月2日)

各位新闻媒体的朋友们:

 

  大家下午好!下面,我向大家介绍一下《辽宁省公共消防设施管理办法》的修订背景、起草过程以及新《办法》呈现的主要特色和亮点。

 

  一、修订的主要背景

 

  消火栓、消防水鹤等公共消防设施是保障火灾扑救顺利进行的必要的物质条件,是服务全社会的消防公共基础设施,也是社会防灾体系和应急准备的主要组成部分。加强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对于最大限度的提高火灾扑救效率,最大限度的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公共安全,具有重要意义。1998年1月,省政府出台了《辽宁省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维护管理办法》,近二十年来,对于增强城市消防安全保障能力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随着我省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公共消防设施管理工作面临着许多新的情况和新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一是新修订的《消防法》和《辽宁省消防条例》将过去只限于城市的调整范围,扩大为城乡一体,使得原《办法》有关条款内容与上位法相抵触,并且有些内容已不适应形势发展需要。二是近年来在全国各地相继发生了几起重大火灾事故,暴露出火灾扑救现场公共消防设施数量缺乏、消火栓无水等突出问题,严重影响了火灾扑救的效率。三是随着城镇化的不断推进,省内一些地区不同程度的存在公共消防设施"当建不建、建后不管,职责不清、管护缺位"等问题,导致公共消防设施欠账或者无法有效使用,潜在风险较大。为了有效解决上述问题,保证城乡公共消防设施"建得了、管得好、用得上",补齐短板、防范风险,确有必要重新对其进行修订。

 

  二、起草的简要过程

 

  《辽宁省公共消防设施管理办法》作为全省消防工作的基本规章,在修订过程中,省政府、省公安厅和省公安消防总队始终保持高度重视,坚持以科学严谨的态度稳步推进。2015年初,省政府将《办法》修订工作纳入到了立法计划,省公安消防总队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组织起草了《修订草案》,省政府法制办按照立法程序先后赴沈阳、丹东等市深入调研,组织召开了多层面的座谈会,实地考察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维护管理情况,借鉴了山东、河北等省份的立法经验,并与省政协社会法制委开展了立法民主协商。同时,将《修订草案》发至14个市、绥中县、昌图县政府和省政府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并在省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在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见和借鉴外省先进经验的基础上,经反复修改,最终形成了《修订草案》。《修订草案》经省政府第8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6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三、主要的特色和亮点

 

  此次《办法》的修订,以消防工作社会化为主线,突出强调"职责"特点,明确了社会各层面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维护、管理责任,改革了公共消防设施检查维护制度,完善了公共消防设施日常监管机制,设定了不履行相关职责行为的法律责任,通篇体现了"着力保障和改善消防民生,积极推进我省法治消防建设"的特色。修订后的《办法》共25条,与修订前相比,既有继承保留、又有创新发展,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亮点:

 

  (一)坚实构建公共消防设施管理责任体系。公共消防设施属于公共基础设施的一种形态,其建设、维护和管理不同于某一具体单位的火灾预防管理,不仅仅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职责,而且也是涉及多个环节、不同部门和公共企事业单位的社会责任。针对我省一些地区存在的"责任体系不健全、具体职责不明确、工作措施不落实、追责主体尚缺位"等问题,新《办法》构建了"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日常监管、公共企事业单位承担义务"的管理体制。一是明确了政府统一领导的主要职责。新《办法》要求,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消防设施管理工作,建立公共消防设施管理协调和考核机制,统筹研究解决公共消防设施管理中的重大问题。二是细化了有关部门的管理职责。新《办法》明确,发展改革、财政、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通信管理、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公共消防设施管理工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对公共消防设施的日常维护实施监督。三是增设了公共企事业单位应当承担管护的义务。新《办法》强调,城建、供水、电信、公路等公共企事业单位应在其业务范围内做好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管理工作,确保完好有效。

 

  (二)着力加强公共消防设施日常检查维护。强化日常检查维护是确保公共消防设施完整好用的重要手段。针对以往公共消防设施日常检查维护薄弱的突出问题,新《办法》将公共消防设施日常检查维护作为此次修订的重点,力求通过采取"建立健全制度、实施科学管理"等措施,全面夯实公共消防设施日常检查维护基础。一是设立了资料移交程序。新《办法》要求,建设单位在消火栓、消防水鹤建设竣工验收后30日内,应当将建设资料移交维护管理单位,确保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管理两个阶段的无缝式有序衔接。二是建立了备案普查制度。新《办法》明确,自来水供水单位对消火栓、消防水鹤、消防水池等消防供水设施应当建立档案,落实责任人员,并将数量分布等情况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普查维修保养。三是创新了乡镇检查模式。新《办法》提出,乡镇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村民委员会对乡镇、村范围内的消防水池、室外消防给水系统(管道)等消防供水设施定期进行检查,确保水量和水压。四是强化了通信线路维护。新《办法》强调,电信运营单位应当确保火警信号传输线路畅通,并纳入日常检查维护范围。消防无线电通信频率应当依法使用,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保障其使用的频率免受有害干扰。

 

  (三)全面强化公共消防设施政府监管职责。强化监管是保障依法履行职责、倒逼行为规范的有效措施。针对以往政府监管缺位、部门横向协同不力等突出问题,新《办法》增设了多项条款,采取了"推行综合协调、强化部门监管、建立考评机制、严格法律追责"等措施,促进形成了政府部门的监管合力。一是突出了政府综合协调职能。新《办法》明确,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发现公共消防设施规划和建设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接到报告的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协调,责成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措施整改。二是强化了消防机构监督职责。新《办法》要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定期对公共消防设施状况进行监督排查,及时掌握建设、变更、维护和完好情况,督促有关单位履行维护管理责任。三是建立了政府监督考评机制。新《办法》规定,上级人民政府应当与下一级人民政府签订年度消防工作责任书,明确公共消防设施的规划建设、资金拨付、维护管理等考核内容,并对完成情况进行督查考评。四是明晰了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新《办法》规定,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以及埋压、圈占、遮挡、占用、堵塞、封闭公共消防设施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照《消防法》的有关规定处罚。同时,城建、供水、电信、公路等公共企业、事业单位未履行公共消防设施维护管理义务,导致公共消防设施未能保持完好有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并向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通报;逾期不改正的,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各位新闻媒体朋友,此次《办法》的修订和重新颁布实施,是我省消防法制建设进程的一件大事,对于依法开展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科学实施管理、有效提高灭火救援效率、切实维护公共消防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以上我向各位介绍的内容,都是与我们日常生活密切相关、人们普遍关注的内容,近期,还将有更多的内容,通过全省各级公安消防部门开展的新《办法》宣贯工作,陆续向社会发布,以此扩大新《办法》宣传的覆盖面,推动全社会共同构建"平安、和谐"的消防安全环境。

 

  谢谢大家!

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您是第: 位来访者 今日访问量:
主办单位:沈阳市公安局  维护运营:沈阳市公安局指挥中心
建议使用1024×768分辨率 IE6.0以上版本浏览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