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公发[2013]94号
关于印发《沈阳市营运客货运企业
分级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分、县(市)局,市局机关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全市营运客货运车辆的交通安全管理,我局拟对全市营运客货运企业实施分级管理。现将《沈阳市营运客货运企业分级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职能,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公安局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六日
沈阳市营运客货运企业分级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强化我市客货运企业管理,客观评判我市各客货运企业安全运营水平和能力,通过“奖优罚劣”带动我市客货运安全管理工作的全面提高,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适用范围
在我市登记注册的营运性客货运企业,长期在我市从事客货营运的外埠客货运企业。
二、分级形式
依靠“辽宁公安交通源头监管系统”“四色管理”模块的数据统计进行评判打分,根据评判结果对我市客货运企业采取“红色、橙色、黄色、绿色”四级评价体系进行分级管理。
三、分级标准:
(一)同时满足以下标准的营运企业,应列入“绿色”级别管理:
1、企业交通安全组织机构健全,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2、企业安全管理、教育培训、科技监管、奖惩机制等工作制度完善,日常管理工作台账完整;
3、企业有固定的教育培训场地,有可更换内容的交通安全宣传栏、公示栏等;
4、企业全体驾驶人每月参加一次以上交通安全教育培训活动;
5、企业利用GPS监控设备等科技手段对车辆进行监督管理,有专职GPS监控人员对车辆安全运营情况全程监督;
6、企业车辆及驾驶人一年内无超速50%以上、超员20%以上、超载30%以上严重违法行为(以下简称“严重违法行为”);
7、一年内无负主要责任以上一般交通事故的;
8、企业车辆安全技术性能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无逾期未检验、逾期未报废等情形,驾驶人符合驾驶资质;
9、及时处理车辆和驾驶人各类交通违法行为。
(二)不满足“绿色”级别标准,未列入“橙色”级别管理的,应列入“黄色”级别管理。
(三)有以下任一情形的客货运企业,应列入“橙色”级别管理:
1、企业交通安全组织机构不健全,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2、企业安全管理、教育培训、科技监管、奖惩机制等工作制度不完善,日常管理工作台账不完整;
3、企业无固定的教育培训场地,无可更换内容的交通安全宣传栏、公示栏等;
4、企业不定期组织驾驶人安全教育培训活动,或参加交通安全教育培训活动人数未达企业全部驾驶人80%的;
5、企业不具备利用GPS监控设备等科技手段对车辆进行监督管理的能力,或监控人员未尽到工作职责的;
6、企业车辆及驾驶人一年内发生5次严重违法行为的;
7、一年内发生死亡交通事故,并负有责任的;
8、企业拒不接受公安交管部门交通安全隐患整改意见或未按期对安全隐患进行整改的;
9、企业对所属车辆、驾驶人日常管理工作混乱,存在安全隐患的。
(四)有以下任一情形的营运企业,应列入“红色”级别管理:
1、一年内发生一次死亡3人(含)以上交通事故,并负有责任的;
2、六个月内发生两次死亡交通事故,并负有责任的;
3、拒不接受公安交管部门提出的交通安全隐患整改意见或未按期落实整改意见的;
4、企业不定期组织驾驶人安全教育培训活动三次(含)以上,或参加交通安全教育培训活动人数未达企业全部驾驶人50%的;
5、企业无法对所属车辆、驾驶人进行有效的日常监管,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
四、评判结果应用
对符合四色管理级别的客货运企业,管辖交警大队根据所属级别进行区别管理。
(一)“绿色”客货运企业企业信用评价为“优秀”, 黄色”客货运企业信用评价为“良好”,“橙色”客货运企业信用评价为“一般”,“红色”客货运企业信用评价为“差”。
(二)“绿色”客货运企业有资格参与“沈阳市模范客货运企业”创建活动和“全市优秀客货运企业”评选。“绿色”、“橙色”客货运企业驾驶人有资格参与“全市优秀客货运驾驶人”评选。
(三)每年年终评比一次,并将评判结果通报安监、交通等相关部门和市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建议交通部门暂停“红色”级别客货运企业营运资格;建议市道交委组织相关部门和同类型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召开交通安全工作现场会,隐患整改合格后恢复营运资格。
(四)对评判结果为“绿色”、“红色”的长期在我市营运的外埠客货运企业,评判结果要通报企业注册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五)通过媒体公布我市客货运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倡导各单位和市民乘坐或雇佣信用评价等级高的客货运企业车辆。
五、本办法由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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