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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快速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及保险理赔办法
沈阳市快速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及保险理赔办法
生成时间:2012.8.10 本页访问量:

 
沈公发〔2012〕165号
 
关于印发《沈阳市快速处理
道路交通事故及保险理赔办法》的通知
 
市局交警支队,各财产保险公司分(中支)公司:
为保障沈阳市道路交通有序畅通,提高城市道路通行效率,保证保险理赔方便、快捷,鼓励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沈阳市公安局会同沈阳市保险行业协会制定了《沈阳市快速处理道路交通事故保险理赔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对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沈阳市保险行业协会。
 
 
 
一二年八月二日

沈阳市快速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及保险理赔办法
 
第一条 为缓解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拥堵,进一步提高道路通行效率,保障全市道路交通有序、畅通和保险理赔方便、快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沈阳市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及保险理赔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沈阳市三环路(不含三环路)道路范围内,肇事车辆各方均在辽宁省内(不含大连)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之间发生的没有人员伤亡,且机动车能够自行移动、车辆损失金额在二万元以下、当事人对基本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道路交通事故。
第三条 发生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应当立即停车,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夜间还须开启示廓灯和后尾灯,相互查验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及保险凭证,记录联系方式,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迅速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在报警、并向各自投保的保险公司报案后,自行确定赔偿相关事宜。
当事人自行撤离现场前,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使用摄像、照相或其他方法固定车辆位置、车辆号牌及事故损失证据。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驾驶人应在报警后,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对现场拍照或者标划现场,并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等候交通警察处理:
(一)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及其他设施的;
(二)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
(三)无检验合格标志的:
(四)一方逃逸的;
(五)车内有物损的。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驾驶人应保护现场,立即报警,在现场等候交通警察处理:
(一)车辆无号牌的;
(二)驾驶人无有效驾驶证的;
(三)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
(四)未投保交强险的;
(五)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第六条 一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另一方当事人无下列情形的,有下列情形的一方为全部责任:
(一)追尾的;
(二)逆行的;
(三)倒车的;
(四)溜车的;
(五)违反规定开关车门的;
(六)违反交通信号的;
(七)未按规定让行的;
(八)依法应负全部责任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第六条所述规定之外的情况,各方当事人均有过错的,承担事故同等责任。
第八条 当事人应在自行撤离现场后,如实记录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联系方式、机动车驾驶证号、机动车牌号、车型、投保公司、保险单号、碰撞部位、过错行为、事故责任等内容,共同签名。
第九条 当事人需要办理保险理赔的,当事人在协商撤离现场后48小时内,共同到“沈阳市交通事故保险理赔快速处理中心”(以下为“快处中心”)办理理赔事宜。
在办理保险理赔时,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事故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派驻的民警应当在接到申请后,进行调查,并参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及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沈阳市各财产保险公司在市保险协会统一组织下,设立“快处中心”,具体办理相关保险理赔事宜。
第十一条 当事各方根据事故责任和定损结果商妥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后,保险公司按下列方式赔付:
(一)一方当事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
1.无责方车辆损失在2000元(含)以下的,由全责方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项下进行理赔。
2.无责方车辆损失超过2000元的部分,由全责方投保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项下进行理赔;全责方未投保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的,由全责方自行承担。
3. 全责方车辆自身损失,由全责方投保的保险公司在商业车损险项下进行理赔;全责方未投保商业车损险的,由全责方自行承担。
4.发生一方全责一方无责的交通事故,如果全责方怠于履行赔偿义务,无责方可以直接向全责方保险公司进行索赔,全责方保险公司应依法在全责方投保范围内直接向该客户支付赔款;无责方保险公司接到客户报案后,首先应积极协助无责方向全责方及其保险公司进行索赔。
(二)当事各方负交通事故同等责任的:
1.各方车辆损失均不超过2000元(含)的,当事各方不需相互赔偿,由各方车辆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项下对本方车辆损失进行理赔。
2车辆损失超过2000元的,对方超出部分,由本方车辆保险公司在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项下按照事故责任比例进行理赔;本方超出部分,由本方保险公司在车辆损失险项下按照事故责任比例进行理赔;未投保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和车辆损失险的,保险责任除外部分损失,按照事故责任比例自行承担。
(三)当事方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无需向全责方支付任何费用。无责代赔款项由全责方投保的保险公司承担。
第十二条 应当自行撤离现场而未撤离现场的,交通警察应当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造成交通堵塞的,对驾驶人处以200元罚款;驾驶人有其他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依法一并处罚。
第十三条 当事人在如实记录现场信息后,并约定共同前往“快处中心”办理定损索赔手续的,如任何一方当事人失信未到“快处中心”处理,经通知仍违约失信的,由驻点民警出具证明,案件移交事故属地交警大队处理。
第十四条 对故意制造或虚构交通事故骗取保险赔款的行为,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在道路以外发生的机动车交通事故,当事各方可以参照本办法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沈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和沈阳市保险行业协会共同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2年8月15 日起施行。2008年5月20日施行的《沈阳市快速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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