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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居民赴台湾通行证的办理 |
大陆居民赴台湾通行证的办理 |
生成时间:2017.12.24 本页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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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依据:《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工作规范》。 办事条件 申请条件: 1、大陆居民申请因私事前往台湾探亲、定居、访友、旅游、接受和处理财产,处理婚丧及其他私人事务(以下简称因私事前往台湾),以及申请前往台湾进行本企业经贸交流活动。未满16周岁和70周岁以上的大陆居民申请因私事前往台湾,也可以由其直系亲属或其他监护人代办。 2、大陆居民申请应邀前往台湾进行经济、文化、科技、体育、学术等活动或者参加会议、进行两岸事务性商谈、采访,以及执行海峡两岸直航航运任务等(已经国务院台办审核,以下简称应邀前往台湾)。工作所在地与常住户口所在地不属同一个地(市)级公安机关管辖区的,也可由工作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大陆居民应邀前往台湾,可以由本人申请办理,也可以由组团单位集中代办。 3、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来大陆后申请前往台湾,由暂住地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 申请材料:须提交《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地区申请审批表》、身份证件及复印件、有效的入台许可证明或经确认能够进入台湾地区的有关证及复印件、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登记报备的国家工作人员申请前往台湾须提交所在工作单位意见。持国务院台办“赴台批件”人员申请前往台湾,无须提交所在工作单位意见。 办理机构:沈阳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中国公民出国(境)管理科。 办事流程: 照相—领取并按要求填写申请表格—办理受理预约—递交申请—内部工作流程—领取证件。 办事时限:1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每证收费30元,签注、加注、延期每项次收费20元;多次签注收费标准为每件100元。设定依据:《关于调整出入境证件收费标准等事项的通知》(公通字〔1993〕43号)。《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出入境证件收费标准的通知》(公境台〔2001〕1502号)。 咨询、投诉电话:86897952 / 86890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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